监事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04-23 作者:辽宁省吉林商会 阅读量:158
第二条 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会对监事会成员调整的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自动辞职的不计算在内)。本会设立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成员4名。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2届。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审;
(五)对本会机构和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
(七)对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八)监事会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