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4-23 作者:辽宁省吉林商会 阅读量:131
一、商会会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会员,解除其在商会各级组织中的一切职务,同时解除其会员身份: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
2、参加非法组织,拒不悔过的;
3、因企业信誉差、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吉林人声誉的;
4、小团体主义,拉帮结派,对商会团结造成严重影响的;
5、用造谣、污蔑等手段有意败坏商会声誉的;
6、侵占、挪用商会资金财物的;
7、盗用商会名义从事商务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
8、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二、商会各级组织成员,要贯彻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自觉遵守商会的章程、规章、制度,积极热忱的参与商会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各级组织成员,解除其一切商会职务:
1、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包括授权代理的);
2、拒不执行商会各级组织决定的;
3、不接受落实商会工作任务的;
4、在商会各级组织会议后,散布与会议决定精神相对立的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三、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要热爱商会,严格遵守商会的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工作人员予以解聘:
1、不胜任本职工作要求的;
2、不服从领导指挥的;
3、因不遵守纪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给商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遵守商会礼仪规范的;
5、贪污、挪用商会资金或侵占商会财务的;
6、因失职给商会造成较大政治、经济损失的;
7、泄露商会机密的;
8、以商会名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9、对商会团结起消极作用的;
10、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